近日,经省政府赞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规范买卖、推进汽车流通提质增效健康进步的公告》,从企业备案管理、二手车经销商品化流通、出售登记、发票管理、买卖规模、信息平台建设、出口步骤管理、支撑保障等八个方面具体细化规范,并责任到有关具体部门。
其中,车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要符合《车辆销售管理方法》《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等规定,按需要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软件做好备案,准时、准确、全方位报送有关经营信息。
对于社会关注的二手车经销商品化流通问题,二手车有关买卖及车辆销售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二手车买卖规范》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二手车出售登记方面,对已备案车辆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已备案车辆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严格实行二手车异地买卖登记跨省通办和全方位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方位落实新能源汽车汽车购置税减免的税收打折政策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发票开具方面,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持有空闲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车辆销售企业、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等不能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买卖登记手续。
对已备案的二手车企,年二手车销售额超越5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按其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最高低于100万元。
除此之外,车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按有关规定打造买卖档案,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意依法推行的监督检查。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严禁虚开买卖发票。
来源:山西日报